京華時報訊(記者懷若谷)昨晚,新華社發佈消息稱,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
  ■進展
  專案組組長被調查
  據新華社消息,記者18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瞭解到,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1996年,呼格吉勒圖錯案發生時,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
  17日晚,曾於2006年9月首度公開報道呼格吉勒圖案的楚京輝在其個人認證微博中稱,“據悉:馮志明,已於今天下午,因涉嫌玩忽職守、刑訊逼供、受賄等罪名,被內蒙古檢察機關批捕”。昨天下午,楚京輝再發微博更正稱,馮志明在前天下午“被內蒙古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立案刑拘”,其涉嫌“兩至三個罪名”。
  他稱,馮志明任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時,分管治安、特警、警衛,三級警監,正處級,“以其行政級別,本不夠由自治區高檢偵辦,應由市檢偵辦。但因本案案情重大、與情關註,而由高檢指導市檢、甚至直接偵辦。
  今年6月,內蒙古政法委書記李佳即已聯繫公檢法三長,決定平反,並要求賠償高過120萬”。昨晚,楚京輝稱自己從核心信源處獲得前述消息,但記者尚未通過內蒙古官方證實或證偽該信息。
  ■律師
  理性對待每個人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稱,家人已從網上看到馮志明被帶走調查的信息,“大快人心,終於得到報應了”。李三仁同時稱,希望當年辦案人員能夠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也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來判”。
  代理律師王振宇稱,目前無法判斷馮志明在呼格吉勒圖冤案釀成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釀成的呼格吉勒圖冤案,現在馮志明僅是剛被帶走調查,他在此案中應該負有什麼樣的責任不好說,雖然他是組長,但不見得所有的都是他說了算,即便是在偵查中說了算,在整個公安局,以及後面的檢察院、法院環節他也不一定能決定得了”。
  王振宇律師認為,“馮志明在造成冤案的過程中到底起多大的作用,還是需要偵查的,理性對待每一個人才是法治,這包括對當年辦案人員的調查”。
  1996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發生強姦殺人案,年僅18周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凶手並判處死刑。2005年,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交代的數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被宣佈無罪。
  事實+
  專家:冤案追責要加以區分
  在這起案件中,馮志明作為專案組組長,被普遍認為是第一責任人。也有觀點認為,與現在相比,當年刑事偵查條件相對落後,辦案手段相對不太規範,造成錯案存在客觀原因。其實,就是依照當年法律、法規的要求,呼格案辦案人員也涉嫌違反多個法條。
  馮志明被帶走之前,追責已經陸續在進行。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在呼格吉勒圖案再審宣判新聞發佈會上宣佈,將對錯案責任問題進行調查,並嚴肅追究責任。15日下午,內蒙古高院成立調查組,對法院系統造成錯案錯判負有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展開調查。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秦前紅說:“一定要有追責,否則對蒙冤的死者和家屬都不公平,當然對司法正義懷有期待的公眾也不公平,追責可以使我們去借鑒歷史的經驗教訓。”不過,秦前紅教授提醒,追責時要加以區分,有的是人為的徇私枉法導致錯案發生,有的屬於辦案過程中理性缺失,比如說證據本身的問題或者偵查認知能力的缺陷導致得出了不同的辦案結論。
  “如果說有嚴重的刑訊逼供或者枉法裁判,可以上升到刑事追責高度,法律有刑訊逼供罪和枉法裁判罪,兩者要根據程度來判定。”秦前紅說。
  “追責是應該的。”看過案卷的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同時認為,從材料中看,馮志明出現的次數並不多,馮被普遍認為是第一責任人有制度性原因。“要提防將追責擴大化,這樣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糾錯更加困難,因為相關人員怕追責到自己身上,因而會竭力阻止冤假錯案的糾錯。”(騰訊新聞綜合瀟湘晨報、新華社等報道)  (原標題:呼格專案組組長被查 呼格父親稱終於得到報應 - 中國頻道 - 中國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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